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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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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上一节: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下一节:
5.3 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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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标准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5.2 申请资料
5.3 实施安排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4 认证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7.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2 认证证书内容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9 认证标志
9.1 标志式样
9.2 使用要求
10 收费
11 认证责任
12 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